中國公證人文件

中國公證人文件

一、中國委託公證人制度:

  “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即為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委託公證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內地處理法律事務所需公證書須由司法部任命的委託公證人出具,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轉遞,才能發往內地使用。實行這一制度,是基於香港和內地之間法律制度不同,辦理公證證明所依據的法律、辦證程式和效力不同而設置的一項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為了確保香港發往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

  提交的有關“文件資料、法定聲明和身份證明”是“內地認可的公證人”亦即委託公證人出具的證明文書,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後加蓋轉遞章。中國委託公證人出具到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必須經過「審核、登記和加章轉遞」後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 《關於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未經審核加章轉遞程式的證明文書,不具有公證文書的證明效力和執行效力。

 二、中國委託公證人資格:

  根據《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之規定:中國委託公證人必須具有香港認可律師資格及執業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由中國司法部集中組織有關的業務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後委任。

 三、委託公證人的服務範圍

  根據《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之規定,委託公證人的業務範圍是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證明的使用範圍在內地。

  所有公證文書都必須由中國委託公證人親自辦理,即親自審查相關文件,核查當事人身份,見證當事人簽名,並親自在公證文書上簽名,不得由他人代替。委託公證人所辦理的公證文書必須符合合法性、真實性的要求。

 四、公證文書的法律效力

  中國委託公證人出具到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必須經過「審核、登記和加章轉遞」後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關於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未經審核加章轉遞程式的證明文書,不具有公證文書的證明效力和執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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