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支付/金融牌照

香港支付/金融牌照

香港放債人牌照(財仔牌)业务介绍

 

一、放債人牌照介紹:

根據《放債人條例》的定義,“放債人”指任何經營貸款業務或宣傳、宣佈或以任何方式顯示自己從事該類業務的人。在香港從事放債業務,必須持有牌照。任何人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放債人業務,即屬違法。牌照法庭、公司註冊處和香港警務處為三大牌照監管當局。警務處負責審查牌照申請,調查有關放債人的投訴,並執行《放債人條例》;公司註冊處負責處理牌照申請,並備存放債人登記冊以供公眾查閱;牌照法庭負責就牌照申請作出裁定及發出牌照。

隨著國內企業出海熱潮,跨境收款平臺、供應鏈金融、P2P小貸公司、中小企業貸款及融資融券機構等,也在尋覓出海良機。香港放債人牌照,對於這些行業在香港地區拓展業務來說,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牌照。

二、牌照監管機構:香港公司註冊處及香港警務處

三、牌照申請時間:資料齊備的話,一般3-4個月可獲批牌照。 

四、牌照有效期及續牌:

每一個牌照均授權其內指名的人經營放債人業務,為期12個月持牌人可在其牌照期滿前3個月內申請將該牌照續期

五、申請所需文件及條件:

1、申請人是否經營放債業務的適當人選 (如與放債業務相關的知識、學歷及經驗等) 

2、牌照申請人的財務證明文件,例如公司、公司董事及股東的銀行月結單等;

3、擬用作經營放債業務的處所的租約;

4、業主的許可證明:業主對於處所擬用作經營放債業務所給予的書面許可。如申請人由租客轉租處所,申請人須取得業主及租客書面許可;

5、由屋宇署簽發的“佔用許可證”(入伙紙),證明有關處所只供“辦公室”或“店鋪”用途;

6、於土地註冊署查冊處所的《土地登記冊》,顯示處所的業權資料;

7、處所的平面圖;

8、公司的週年申報表;

9、每個牌照持有者必須聘請一個有合資格受規管的信貸經理或者運營經理RO才能開業。


六、牌照經營範圍:

有別於銀行或金融機構,香港放債人並不吸收公眾存款,僅經營提供擔保貸款及無擔保貸款的放債業務,包括

(1)個人及商業信貸;

(2)按揭

(3)汽車,文儀,重型機器,工廠租賃;

(4)信用卡融資,期票及發單貼現;

(5)中小型企業貸款;

(6)有抵押貸款股票質押融資等

(7)銀團借貸等。

 

七、監管規則:

1、經營監管:

任何人不得:

(a) 無牌照經營放債人業務;

(b) (b)在牌照所指明的處所以外任何地方經營放債人業務;

(c) (c)不按照牌照上的條件而經營放債人業務。

2、利息監管:

對於利率限制制度,香港實行雙層限制架構,《條例》中規定,任何人以超過年息60%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或要約貸出款項,均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式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0年。關於任何貸款的還款協議或關於任何貸款利息的付息協議,以及就該等協議或貸款而提供的保證,如其實際利率超逾年息60%,則不得予以強制執行。利率小於60%大於48%是否合法,法官在此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3、其他

(a) 持牌人與擬借款人訂立貸款協議前須作盡職審查的責任。

(b) 針對財務仲介濫收費用的問題,監管機構要求放債人需詢問擬借款人於過程中是否曾與任何第三方達成協議,如有的話,除非該第三者獲放債人公司委任,並由放債人申報後列入供公眾查閱的放債人登記冊,否則將不可批出該貸款,而貸款協議亦須列明第三者身份及附上仲介協議副本。

(c) 放債人亦需向有意借款人士解釋貸款協議的所有還款條件,並保留書面、錄影或錄音紀錄。

(d) 如貸款抵押品涉及香港房屋委員會提供的資助單位,放債人需向擬借款人索取官方確認或批准的檔。而持牌人亦需就收集或使用個人資料作放債業務用途取得當事人的確認。

(e) 放債人必須於廣告中,以聲音及畫面列明「忠告:借錢梗要還,咪俾錢仲介」(Warning: You have to repay your loans. Don't pay any intermediar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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