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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新香港海关对MSO持牌机构纪律处分行动的溫馨提示

不少香港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MSO)持有者,对于海关牌照指引中关于具报详情的要求不了解或者不重视,却不知会因此而被海关纪律处分,而根据牌照指引违反相关规定的持牌者有机会被罚款或监禁。近期海关公布了最新的两单纪律处分行动声明,其中一单是持牌机构变更法团董事而未事先征得海关批准,另外一单则是未遵守批出牌照是海关的附加条件。请各位持牌客户留意并加以重视。

在该声明中,根据香港法例第 615 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條例) 第35(1)条规定“如持牌人属法团,则除非关长已应该持牌人的申请而给予书面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成为该法团的董事”,以及第 40(1) 條规定“持牌人必須在 自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一個月內,藉書面向海關關長(關長)具報有關改變事項。關長可對違反第 40 條任 何規定的人士採取紀律行動,最高罰款為 1,000,000 元。持牌人亦可能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判罰 款50,000 元。”

根據香港法例第 615 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條例) 第 30(5) 條规定“在批给牌照时,关长可施加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条件”,以及第31(5)条规定“在牌照续期时,关长如认为合适,可修改或免除任何先前对有关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条件,亦可对该持牌人施加新的条件”。如违反上述施加的牌照条件, 關長可對違反违反上述施加的牌照条件人士採取紀律行動,最高罰款為 1,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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